一天清晨~在路邊看到一隻小貓咪~
伸手去抱~嗚~好兇喔~小貓就急急忙忙的衝~
跑到牆壁和路邊電線桿的縫隙中~就卡住啦~進退兩難~
我夥同公司保全~搞了半天才將貓拉出來~
獲救的貓咪~就不在氣燄高漲了~完全呆了~




很可愛吧!!
用手機拍照~還錄影喔~

真的一副嚇呆的模樣吧!剛剛還很兇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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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王先生原來住在台北,在新竹工作,被外派到北京工作二年, 依合約規定,在北京工作期間的薪資由大陸公司支付。則王先生是否 需要繳稅?要不要申報台灣的綜合所得稅?又該如何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 十四條規定,台灣人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如果有大陸地區來源 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王先生外派在大陸期間在台灣仍設有戶籍,要把在大陸工作所取得 的所得納入台灣所得稅申報。同時,大陸所得依當地稅法在大陸地區 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是,可扣抵數額不得超過依 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的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台商在中國大陸是比較特別的,因為特別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和台商在其他國家工作的情形不同。

  王先生申報大陸來源所得時要檢附經大陸公證處公證的「公證書」 ,並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個人所得及繳稅證明 ,到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所辦理大陸所得申報及其大陸所得稅扣抵事宜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表示,假設,王先生外派到大陸的 年薪為一百八十萬元,全數在大陸依法申報,已在大陸繳納約當台幣 三十三萬六千元的個人所得稅。王先生單身、無任何扶養親屬且在台 灣只有利息所得五千元,則加計大陸來源所得之後,課稅所得額為一 五九萬九千元(課稅所得額為5000+1,800,000-46,000(標準扣除額 )-78,000(薪資特別扣除額)-5,000(利息特別扣除額)=1,599,0 00);適用稅率二一%,再減除累進差額後,所得稅為二三萬零六百 九十元(1,599,000*21%-105,100(累進差額)=230,690),因為在 大陸已繳的稅可以扣除,王先生在台灣不用繳稅,但要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但若王先生外派到越南的分公司工作,如果合 約規定,在越南的薪資是由越南公司代墊,台灣公司要支付費用給越 南公司,則該台商的所得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要申報台灣的 綜合所得稅,然而王先生如果有在越南繳過稅,也不可以拿回來在台 灣扣抵。如果是單純由越南公司支付薪資,台灣公司沒有付出費用, 就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不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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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有醫療險了,為什麼還要買癌症險?因為一般醫療險雖然給付 因癌症住院、手術的醫療費用,對於癌症患者所需的全面性保障仍不 足,如無癌症化學治療、安寧照護的給付,因此民眾仍應以癌症險來 彌補此缺口。台灣人壽創新推出的防癌險保單正可滿足此一需求!  台灣人壽總經理洪鴻銘表示,根據衛生署統計,國內九十四年罹患 癌症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數為二○.二天,平均每人的住院費用高達 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一元,且五十歲後癌症發生率,隨年齡大幅逐漸 升高,這些統計數據都提醒民眾應該要「及早」投保防癌險。

  癌症連續二十四年蟬聯國人十大死因之首,因此根據現代保險雜誌 的調查顯示,已經投保的民眾最想再買的保險種類,癌症險位居二十 歲至四十歲族群之首,可見年輕世代對於及早防癌險的觀念已經有所 提升。

  不過,面對市面上眾多防癌險保單,民眾到底該如何選擇?壽險業 者表示,「癌症醫療保險金如何給付」、「安寧照護的給付方式」可 視為重要參考指標。

  也由於看準民眾需求,台壽保「好安心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首創業 界推出經診斷確定罹癌(不含原位癌及第一期前列腺癌)者,連續六 年都可以領到「住院醫療日額」二十倍的理賠。另外,這張保單將安 寧住院納入癌症住院醫療理賠的一部份,因此免除過去安寧病房理賠 與否的爭議,等於兼顧了抗癌最需要的「醫療準備」、「養護照顧」 、「生命尊嚴」三大需求。

  另外,台灣人壽結合預防醫學推出投保主約即送癌症免費篩檢,真 正落實了預防勝於治療的正確防癌觀念,成為民眾在防癌過程中最得 意的助手!

                                                                                                                                                陳欣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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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指出,保險糾紛常發生在投保時要保書填寫告之事項時,許多保戶聽從業務員暗示,避重就輕未誠實填寫,導致事後理賠時發生拒賠、拒保等後遺症。因此,保戶投保時最重要的是書面要保書誠實填寫,才可免去日後糾紛。

投保時口頭告之不算數,書面誠實告之才可靠

洪燦楠表示,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投保時對保險公司詢問事項應具實說明。但許多投保人以為「口頭告訴業務員了」就完成告之動作,其實是犯了極大錯誤。因為投保時,真正和保險公司訂下契約的,是書面要保書,若保戶曾有過健康檢查資料、或是長期有吃何種藥物,儘可能在書面填寫時誠實告之,就算保費可能高一點,但可以免去很多糾紛。

醫生口頭告之的病情≠保險公司評估認定的病情

保險公司也指出,醫生在向病人報告病情時,只要沒有立即危及生命,醫生往往會淡化病情。但保險公司風險評估,是認定保戶的死亡風險率高低,依公平原理索取高低不同的保費,因此,在醫生口中不是多嚴重的病,在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可是大事,這也是許多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對病情輕重認知上的差異,導至理賠糾紛不斷。

一旦中止契約,不論預繳、溢繳保費均不退還保戶

但在中止保單契約時,預繳的年繳保費一概不退回,似乎不合道理 洪燦楠指出,依照保險法25條,一旦保戶違反告之義務,保險人是不需要返回保費的。因此,不論保戶是月繳或年繳,只要有隱暱病情投保、經發覺後,保險公司是可以不退回已繳或溢繳的保費。

但若保戶並非「刻意、蓄意」詐領保險費,保險公司基於雙方認知和解,是有可能退回部分溢繳的保費,甚至依保險公司的作業習慣,一年期以下的附加險部分保費是可以退回的,唯此部分的保費金額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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